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呂有用
債 務 人 牛浩任(即被繼承人蘇秀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秀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捌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秀意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8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牛浩任(即 │自民國104年 │至民國104年 │按年息1.83%計 │
│ │398436│被繼承人蘇│3月1日起 │3月12日止 │算之利息 │
│ │元 │秀意之繼承├──────┼──────┼───────┤
│ │ │人)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83%計 │
│ │ │ │3月13日起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牛浩任(即 │自民國104年 │至民國104年 │按年息0.283%計│
│ │398436│被繼承人蘇│4月2日起 │10月1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元 │秀意之繼承├──────┼──────┼───────┤
│ │ │人)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566%計│
│ │ │ │10月2日起 │ │算之違約金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