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潘垠蒼
相 對 人 元本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俊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認可兩造間有關工資爭議調解案即花蓮縣政府民國106年3月3日之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提出員工資遣通知書、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惟聲請人並未檢附調解紀錄中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湯新霞等43人(如名冊)資遣費」之名冊,經本院函詢花蓮縣政府請其檢送調解方案所載之名冊到院,花蓮縣政府於106年4月10日檢附之名冊中並未有聲請人,有函及名冊可參,顯然聲請人並未參與該次勞資爭議調解,故聲請人援引前開規定為請求,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淑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