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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區○○
法定代理人 徐芳鑑
債 務 人 方阿秀
債 務 人 余清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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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如下): │違約金(起迄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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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0元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逾期利息的部分,自民國一百│
│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 │七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百零六年八月十五日止,按年│
│ │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
│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 │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
│ │一二四計算之利息。 │之違約金。 │
├───────┼───────────┼─────────────┤
│4,636元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逾期利息的部分,自民國一百│
│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 │七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百零六年八月十五日止,按年│
│ │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
│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 │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
│ │一二四計算之利息。 │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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