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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濱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2年8月5日遷出國外,有其個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慧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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