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6,司促,2019,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邱旻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
利息:
┌──┬────┬────┬─────┬──────┬──────┬───────┐
│本金│請求本金│計息本金│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 001│新臺幣  │新臺幣  │邱旻楓    │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4571元 │79398元 │          │月8日起     │            │算之利息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