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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鄭美娥
被 告 王席彬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93,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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