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6,重國,21,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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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21號
原 告 蕭正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繳納,該裁定已經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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