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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妤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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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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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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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游礎璘│花蓮一信自強分社│105年10月10日 │42,180元 │5691459 │1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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