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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14號
債 權 人 廖森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萱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25日命債權人於本通知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一、請提出有1,300元債權之釋明文件(請提出他案證物影本,本院無法職權調查,須由聲請人自行佐證)。」
,該通知已於107年5月29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廖翊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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