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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吳美花
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附表(建物)編號001「8層」之記載,應更正為「3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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