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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葉俊峰
相 對 人 田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案外人即原抵押權人黃金治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同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及其衍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期為104年9月12日,嗣案外人即原抵押權人黃金治於104年4月18日將該抵押權讓與予聲請人,皆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04年6月12日簽發本票1紙,借款金額為35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土地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一件、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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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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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用│使用│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編號├───┬────┬───┬───┬────┤ │地類├────┤範圍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區│別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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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卓溪鄉 │崙山段│ │0829 │鄉村│乙種│764.00 │全部 │田秀英(全部) │
│ │ │ │ │ │-0000 │區 │建築│ │ │ │
│ │ │ │ │ │ │ │用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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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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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
│ │ │ │ │房屋層數│ │ │築材料│ 面積 │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 │
│ │ │ │ │ │ │ │及用途│ │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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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0016 │花蓮縣卓溪│崙山段 │住家用、│一層70.93 │70.93 │ │ │ │ 全部 │田秀英(全部) │
│ │-000 │鄉崙山57之│0829 │鋼筋混凝│ │ │ │ │ │ │ │
│ │ │1號 │-0000地 │土加強磚│ │ │ │ │ │ │ │
│ │ │ │號 │造、1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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