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葉峻維
相 對 人 曾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6年5月17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06年5月18日簽發借據及本票各1紙,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約定,且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記載,已催告履行債務,相對人仍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回執聯影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
│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58號│
├──┬─────────────────────┬─┬─┬──────────┬─────┬────┤
│ │ 土 地 坐 落 │使│使│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
│編號├───┬────┬───┬───┬────┤用│用├──┬──┬────┤範圍 │暨所有權│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 │ │區│類│ │ │ │ │ │
│ │ │ │ │ │ │ │別│ │ │ │ │ │
├──┼───┼────┼───┼───┼────┼─┼─┼──┼──┼────┼─────┼────┤
│001 │花蓮縣│光復鄉 │大安段│ │0000-000│空│空│ │ │119.00 │ 全部 │曾香蘭 │
│ │ │ │ │ │2 │白│白│ │ │ │ │(全部)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58號│
├──┬───┬─────┬────┬────┬───────┬───┬────────────┬───┬───┤
│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抵押權│所有權│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建物面積(平方 │合 計│主要建│ │ │設定範│人暨所│
│ │ │ │ │房屋層數│公尺) │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圍 │有權範│
│ │ │ │ │ │ │ │及用途│ │ │ │圍 │
├──┼───┼─────┼────┼────┼───────┼───┼───┼───┼────┼───┼───┤
│001 │00432-│敦厚路9號 │大安段 │住商用、│一層59.99 │149.48│ │ │平方公尺│ 全部 │曾香蘭│
│ │000 │ │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74.74 │ │ │ │ │ │(全部)│
│ │ │ │2地號 │土造、2 │騎樓14.75 │ │ │ │ │ │ │
│ │ │ │ │層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