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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調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李昱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耀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事件,本院前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20日函詢相對人調解意願,如逾期未回覆本院,則視為無調解意願,該意願調查表已於107年6月28日由相對人本人收受,迄今未回覆本院調解意向,可視為相對人並無進行調解意願,故此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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