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7,法,4,2018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東部中會
法定代理人 劉炳熹
代 理 人 田雪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應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程序費用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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