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7,監宣,78,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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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鄭金山
送達代收人 鄭士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娥之親屬系統表。 (二) 親屬同意書(各同意人需於同意書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各1份)。

(三)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擔任之同意書以及印鑑鑑明1份(需與同意書上所蓋印章相符)。

二、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黃慧中(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2)。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附件: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同意書(監護、輔助宣告)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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