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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英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14日命債權人於本通知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對於正確戶籍址送達之債權讓與通知(經查,債務人劉英堂之戶籍址係花蓮縣○○鄉○○○○路○○○段000巷0號,故有命補正之必要)。」
,該通知書已於107年6月19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廖翊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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