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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范修豪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楊阿輝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H No 454829),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到期日為105年7月19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原本可稽。
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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