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7,司調,122,201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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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進雄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進雄積欠聲請人新台幣1,168,787元及利息,竟將其所有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邱豐娥等二人,其等間是否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尚屬有疑,爰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等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之抵押權設定擔保行為無效。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抵押權設定之物權行為無效之確認之訴,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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