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4號
原 告 李易錡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李巧雯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裕傑律師
被 告 胡閔傑
訴訟代理人 陳維鎧律師
被 告 邱意婷
邱家銘
邱辰光
邱立紘
林玉琠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鉦凱
被 告 陳文章
陳俊亦
陳宗玄
陳文濱
被 告 林儀芳
林忠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吳順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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