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7,除,29,2018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涂敏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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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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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帳  號│
│    │                │                │(民     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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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力全輕鋼架工程行│花蓮一信中華分社│107年2月28日  │377,212元 │R6042802│1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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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力全輕鋼架工程行│花蓮一信中華分社│107年3月31日  │297,565元 │R6042803│1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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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力全輕鋼架工程行│花蓮一信中華分社│107年4月30日  │158,555元 │R6042804│1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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