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慶豐昌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色寧
代 理 人 沈克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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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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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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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銓祥交通股份有│彰化銀行花蓮分│107年2月10日 │46,080元 │MN5328481 │8404-03-│
│ │限公司 │行 │ │ │ │005418-0│
│ │ │ │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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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友銓交通有限公│彰化銀行花蓮分│107年2月10日 │48,330元 │MN5342802 │8404-03-│
│ │司 │行 │ │ │ │05281-90│
│ │ │ │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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