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康志敏
代 理 人 林旻貞
相 對 人 黃鵬宇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4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書 記 官 洪甄廷
調 解 委員 張金城委員
調 解 委員 黃月英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康志敏
相對人 黃鵬宇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7月10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如未遵期給付者,除第一項金額外,相對人願再給付聲請人懲罰性違約金貳萬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康志敏
相對人 黃鵬宇
調解委員 黃月英
調解委員 張金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甄廷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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