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司簡調,305,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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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周輝雄
相 對 人 周駿翰


兼法定代理
人 周祖旺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3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
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方金香委員
調 解 委員 葉木井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周輝雄
相對人 周駿翰
兼法定代理人 周祖旺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元,給付方式:共分4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15日前給付伍仟元,第二期於109年3月5日前給付壹萬伍仟元,第三期於109年4月5日前給付伍仟元,第四期於109年5月5日前給付伍仟元,上開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的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並願再給付違約金捌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周輝雄
相對人 周駿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周祖旺
調解委員 方金香
調解委員 葉木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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