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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成 立 筆 錄
108 年度家非移調字第7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家非移調字第7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原108 年家親聲字第130 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5 日下午3 時16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周健忠
書記官 宋瑋陵
通 譯 劉奕承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法扶律師)
張秉正律師
相對人
甲○○ 女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花蓮縣○○市○○路000巷00號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甲○○同意自民國108 年12月1 日起至120 年9 月22日止,聲請人乙○○不必再依據(即免除)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 年度婚字第18號和解筆錄第四點所載「原告即反訴被告同意自101 年5 月1 日起至120 年9 月22日止,每月30日前應匯寄子女撫養費用新台幣新台幣7,816 元整。
(戶名: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之給付義務(即債務)。
二、聲請人同意於108 年12月15日前出具承諾書,承諾將來不依據民法有關對成年子女行使扶養請求權,向徐○成為扶養費之請求。
前開承諾書,由張秉正律師轉交相對人甲○○收執。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於後:聲請人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相 對 人 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 宋瑋陵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調解撤銷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
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離婚、變更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應於調解(和解)成立後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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