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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張緞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桑榆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7,792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175,2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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