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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即 失蹤人 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市○○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市○○街000 號)於民國88年5月19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相對人於民國78年12月20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0年,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相對人於54年4 月25日生,聲請人於78年12月20日報案失蹤協尋,迄今已逾30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口系統個案查詢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卷第15-20 頁)。
另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通緝紀錄表等件(見卷第25-27 、96頁),可知相對人於81年5 月19日遭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通緝,於85年12月17日因時效完成而撤緝。
又本院復調閱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見卷第29-36 、55-67 頁),均查無相對人於81年5 月19日後之行蹤。
本院並派員查訪相對人最後住所地,該址目前已改建為大樓,經詢問該大樓住戶,無人認識相對人及其家屬等情,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108 年8 月3 日花市警刑字第1080022949號函暨所附偵查報告在卷可憑(見卷第69-71 、75、77頁)。
審酌上開事證,堪認相對人至少在81年5 月19日遭通緝時已失蹤,相對人失蹤已滿7 年,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見卷第41-45 、85頁)。
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 年後為死亡宣告。
本件相對人自81年5 月19日失蹤,計至88年5 月19日已屆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 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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