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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王玉祥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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