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司原交附民移調,13,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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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 請 人 饒林宇璿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玉芬
法 定
代 理 人 饒林萬福

相 對 人 馬湘玲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李韋辰律師
第 三 人 饒林宇廷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吳順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 年度原交易字第32號過失傷害案件移附 108年度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13號調解(108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0號

),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
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黃世維
書 記 官 李宜蓉
調 解 委員 趙清文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饒林宇璿
聲請人法定代
理人 饒林萬福
聲請人法定代
理人兼上一人代理人 陳玉芬
相對人 馬湘玲
相對人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
第三人 饒林宇廷
上一人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馬湘玲當庭給付聲請人饒林宇璿新臺幣(下同)參萬元(簽收:饒林宇璿)。
二、相對人馬湘玲當庭給付第三人饒林宇廷參萬元(簽收:代理人吳順龍律師)。
另雙方約定此為預付性質,倘日後判決(或相當於判決)確定相對人馬湘玲應給付第三人饒林宇廷逾參萬元,則扣抵已支付之參萬元,不足部分再另行清償;
倘賠償金額低於參萬元,則不另請求返還。
三、相對人馬湘玲撤回對第三人饒林宇廷之過失傷害告訴。
聲請人饒林宇璿、第三人饒林宇廷撤回對相對人馬湘玲之過失傷害告訴。
聲請人饒林宇璿撤回對第三人饒林宇廷之過失傷害告訴。
四、聲請人饒林宇璿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五、第三人饒林宇廷、相對人馬湘玲間之民事請求部分由雙方另行處理。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饒林宇璿
聲請人法定代
理人兼代理人 陳玉芬
相對人 馬湘玲
相對人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
第三人 陳玉芬(代理人)
第三人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調解委員 趙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李宜蓉
司法事務官 黃世維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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