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 請 人 劉信慧
相 對 人 林智祥
上列當事人間就108年度花原簡字第157號詐欺案件移附108年度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15號調解(108 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20號)
,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黃世維
書 記 官 陳彥汶
調 解 委員 李仲麟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劉信慧
相 對 人 林智祥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向聲請人道歉,聲請人接受道歉,願意宥恕相對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劉信慧
相對人 林智祥
調解委員 李仲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陳彥汶
司法事務官 黃世維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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