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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林真德
林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林真德非林玉霞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林真德以林玉霞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聲請人林玉霞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未合。
應提出林玉霞法定代理人伍培銓代理林玉霞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之聲請書狀。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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