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林逸儒
訴訟代理人 曾光彬
相 對 人 林志堅
訴訟代理人 李可蕎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3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柯至誠委員
調 解 委員 方金香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曾光彬
相對人代理人 李可蕎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如逾期未給付,相對人同意加給違約金伍仟陸佰柒拾伍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曾光彬
相對人代理人 李可蕎
調解委員 柯至誠
調解委員 方金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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