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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朱祥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依婷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費用一千元。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金額為108,200元,應繳程序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同下)108年8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程序費用1,000元,該通知已於108年8月26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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