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婚,114,201912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14號
原 告 曾瓈萱

被 告 游永鑫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之住所,並由原告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件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