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婚,114,2020083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14號
原 告 曾瓈萱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游永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9 年9 月1 日16時宣示判決。

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