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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鄒永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108年 11月 1日決議修訂捐助(既組織)章程,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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