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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陳湘華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李家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為不當得利之請求,屬期間未確定之定期給付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0年之總收入計算,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計算式:5,000x12x10=6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5,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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