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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黃文聰
被 告 邱錦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7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確定、撤回或其他事由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將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D部分騰空並返還原告;
又被告另案起訴主張其所有同段831之2、831之4等土地為袋地,請求確認其就原告前述範圍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現繫屬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7號審理中,有該案卷宗為佐。
據此,關於被告另案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有無理由及其範圍,涉及被告是否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前述土地,影響本件請求有無理由,而認在另案確定、撤回或其他事由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原因與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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