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訴,374,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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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4號
原 告 王珈臻
被 告 吳凡萱
陳重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於108年11月2日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

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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