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訴,5,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克泉
陳尚昇


陳柏融即蘇弘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李巧雯律師
被 告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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