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8,重國,81,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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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81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法務部
兼法定代理 蔡清祥

被 告 林邦樑
鄭銘謙
何定偉
賴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於108年8月18日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

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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