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司促,4251,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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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惠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住「新北市淡水區」,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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