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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
債 權 人 陳凱威即鼎峰機車出租
代 理 人 劉桂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緗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7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對債務人陳緗庭有請求權之釋明資料、債權人代理人劉桂玲之委任狀。」
,該通知書已於109年12月10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9年12月14日陳報狀所補正之資料,雖已有代理人劉桂玲之委任狀,然仍無法釋明其請求(依出租單所示,債權人並非出租人),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謝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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