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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彭慶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零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彭慶文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88%計 │
│ │440,000 │ │月31日起 │ │收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 │彭慶文 │自民國97年09│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7%計收 │
│ │150,036 │ │月03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彭慶文 │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96年05│按年息0.988%計│
│ │440,000 │ │月01日起 │月31日 │收利息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06│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76%計│
│ │ │ │月01日起 │ │收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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