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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壽豐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呂志衛
債 務 人 吳雅芬
債 務 人 李冠廷
債 務 人 李慧蘋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壹仟壹佰零參元(計至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止之利息);
另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已計算未清償之違約金貳佰玖拾元(計至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止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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