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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魏羽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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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魏羽辰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6% │
│ │2963元 │ │02月14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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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魏羽辰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計│
│ │14130元 │ │02月14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魏羽辰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5% │
│ │14262元 │ │02月14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4│新臺幣 │魏羽辰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5%計│
│ │2369元 │ │02月14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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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 │魏羽辰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97%│
│ │3237元 │ │02月14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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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 │魏羽辰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011元 │ │02月14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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