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司家補,6,2020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洪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