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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美慧
相 對 人 潘儷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7年4月3日訂立之現金借款,經登記在案。
又相對人於民國107年4月3日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7年6月3日,詎到期後經聲請人提示予相對人,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影本一件、借據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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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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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用│使用│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編號├───┬────┬───┬───┬────┤ │地類├────┤範圍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區│別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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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玉里鎮 │玉璞段│ │3220 │(空│(空│116.00 │2分之1 │潘儷文(2分之1) │
│ │ │ │ │ │-0002 │白)│白)│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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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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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抵押權設定│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
│ │ │ │ │房屋層數│ │ │築材料│ 面積 │面積單位│ │範圍 │
│ │ │ │ │ │ │ │及用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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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1094 │花蓮縣玉里│玉璞段 │住家用、│一層63.38 │139.50│陽台 │11.69 │平方公尺│ 2分之1 │潘儷文(2分之1) │
│ │-000 │鎮忠仁路78│3220 │鋼筋混凝│二層63.38 │ │ │ │ │ │ │
│ │ │號 │-0002地 │土造、2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 │號 │層 │8.74 │ │ │ │ │ │ │
│ │ │ │ │ │騎樓4.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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