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司簡調,13,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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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鍾紫綺

相 對 人 江育萱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司簡調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洪甄廷
調 解 委員 方明塘委員
調 解 委員 張梅美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鍾紫綺
相對人 江育萱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20日以前給付伍仟元,餘款壹萬伍仟元的部分,共分3期給付,自109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上開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鍾紫綺 相對人 江育萱 調解委員 張梅美 調解委員 方明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甄廷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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