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羅仁明
代 理 人 謝維仁律師
相 對 人 仇志堅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司簡調字第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柯至誠委員
調 解 委員 廖夏慧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羅仁明
聲請人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仇志堅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光豐地區農會、戶名:羅仁明、帳號: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羅仁明 聲請人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仇志堅 調解委員 廖夏慧 調解委員 柯至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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