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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永恩
代理人(法 林之翔律師
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宛庭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李宛庭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全體相對人,惟迄今相對人均未具狀表示有調解意願,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全體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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